第9條評定機構應依下列規定提出報告:一、定期向主管機關提報人員劑量紀錄。二、每年三月底前,應向主管機關提報上一年之人員劑量紀錄統計。三、確認劑量評定結果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工作人員之劑量限度時,應於二小時內通知劑量計之委託單位,同時報告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