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人員輻射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評定機構實驗室之報告簽署人、品質負責人與所用劑量計及評定方法變更者,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