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評定機構認可證書於有效期限內遺失或損毀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補發之證書有效期限與原證書相同。評定機構認可證書於有效期限內變更登載之機構名稱、實驗室名稱、地址、實驗室負責人及縮減認可項目等事項者,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換發之證書有效期限與原證書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