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申請評定機構經審查通過者,主管機關應發給認可證書,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申請換發者,應於期滿三個月前提出申請,換發之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申請前項證書之換發,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原認可資料中有變更部分之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