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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人員輻射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申請評定機構經審查通過者,主管機關應發給認可證書,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
申請換發者,應於期滿三個月前提出申請,換發之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
申請前項證書之換發,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原認可資料中有變更部分之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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