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人員輻射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評定機構於停止經營之三個月前,應通知主管機關。
停止經營前,並應將人員劑量紀錄及紀錄更正之各項文件,送交主管機關。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