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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事項之作業紀錄,應保存十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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