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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辦法規定之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以下簡稱廢棄物),指下列規定以外之固體放射性廢棄物:一、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之廢棄物。
二、經核子醫學診斷、治療之離院病患所產生之放射性廢棄物。
前項廢棄物之限值,依附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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