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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處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單位業務,其權責如左:一、主管業務策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二、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監督事項。
三、文稿之審核或代判事項。
四、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事項。
五、各科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事項。
六、所屬人員之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核轉事項。
七、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本處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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