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處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單位業務,其權責如左:一、主管業務策劃、推動及執行事項。二、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監督事項。三、文稿之審核或代判事項。四、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事項。五、各科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事項。六、所屬人員之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核轉事項。七、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事項。八、其他交辦事項。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本處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