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技監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一、原子能重要技術案件之審議事項。二、原子能科技發展方案之審議事項。三、原子能技術規範法令疑義之闡釋事項。四、原子能關鍵性新技術引進及技術轉移作業之會核事項。五、提供原子能科技發展之諮詢及建議事項。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