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委員會議紀錄,應分別載明左列事項:一、會議次別。二、會議時間。三、會議地點。四、主席之姓名。五、出、列席人員及請假人員之姓名。六、紀錄人員之姓名。七、報告事項與決定。八、討論事項與決議。九、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