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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秘書室設四科,各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一、文書科(一)文件收發、登記、分配事項。
(二)印信典守事項。
(三)公文之繕印校對事項。
(四)檔案文卷之點收、稽催、分類、編卷、處理與影像建立及線上查詢。
(五)公文稽催時效管制等事項。
(六)文書資訊管理系統之處理事項。
(七)其他有關文書業務事項。
二、管理科(一)採購案件之登記、審查及管制。
(二)採購專業審查委員會之秘書作業。
(三)財物採購之招標、訂約、履約管理及協助驗收。
(四)工程、勞務採購之招標、訂約。
(五)財物及勞務採購案之經費結報。
(六)採購招標及履約爭議處理。
(七)採購文件之保存管理事項。
(八)財產、物品之登記、分類及管理。
(九)財產、物品之調配、清點、保險、庫儲管理、報廢會辦及廢品處理事項。
(十)不動產之管理事項。
(十一)採購、財產、物品管理業務之電腦化規劃。
(十二)代辦其他機關委託之採購及財產管理。
(十三)其他有關財產及採購管理業務事項。
三、事務科(一)行政管理經費之編列及管制。
(二)技工、工友之管理。
(三)公務車輛之管理調派。
(四)防護團綜合業務。
(五)員工活動中心管理。
(六)公務出國手續之洽辦。
(七)警衛管理及督導。
(八)門禁管制。
(九)宿舍(含招待所)管理事項。
(十)電話交換機管理及管制等事項。
(十一)所區環境清潔及美化綠化。
(十二)有關事務業務事項。
四、出納科(一)現金、票據、有價證券等之收支、保管及移轉。
(二)現金出納收支備查簿之登載、國庫銀行往來帳單之調節、表報之編造等事項。
(三)員工薪餉、差旅費、加班費等之發放。
(四)所得稅及其他代扣款之扣繳。
(五)各類款項收支帳表之編造。
(六)各類外幣之結匯、購。
(七)其他有關出納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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