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本會顧問於任期內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經主任委員同意者,應予解聘:一、利用職務上持有、知悉之消息,以圖自己或他人之不正利益。二、與團體或個人從事不法利益交易活動。三、從事各項法律禁止或限制之行為,經查證屬實。四、其他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