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本委員會非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決議。本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