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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有關高級人員及會外法律或核子科學學者、專家派兼或聘兼之。
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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