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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運輸事故調查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29條

航空器、船舶、鐵路系統及大眾捷運系統運行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於限期內協助,屆期不協助者,得按次處罰: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未提供協助。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運安會之要求協助。
超輕型載具所有人、操作人或活動團體,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汽車所有人或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於限期內協助,屆期不協助者,得按次處罰: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未提供協助。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運安會之要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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