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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運輸事故調查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得訪談相關人員,受訪談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或拒絕,並應據實陳述;受訪談人員之主管或雇用人,不得妨礙訪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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