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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重大鐵道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運安會接獲通報後,認有必要時,得先行任命現場調查官,率領先遣小組至事故現場。
營運機關(構)、監理機關、事故地區之地方政府、消防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構),應提供現場調查官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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