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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重大鐵道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運安會得優先保管有關證物。
於調查期間,得將已無調查需要之有關證物返還相關機關(構)。
運安會於調查報告發布後,應儘速將車輛、殘骸、文件及手冊等相關證物返還有關機關(構)。
鐵道事故如涉及人員傷亡,運安會須獲檢察機關同意後,始得將相關證物返還有關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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