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主任調查官為執行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認有必要時,應邀請下列機關(構)之代表及專家組成之調查團隊,加入專案調查小組:一、交通部鐵道局。二、地方政府交通局。三、營運機關(構)。四、事故有關機關(構)。五、鐵道車輛及系統設計國、製造國之鐵道事故調查機關。六、其他鐵道安全相關專業組織及學者專家。律師及保險公司代表不得參與專案調查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