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汽車運輸業之主管機關、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警察機關及汽車運輸業之汽車所有人、使用人應通報下列重大公路事故或疑似重大公路事故:一、死亡人數在三人以上,或死亡及受傷人數在十人以上,或受傷人數在十五人以上者。二、運送之危險物品發生爆炸、燃燒或有毒液(氣)體、放射性物質洩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