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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資訊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非公務機關為因應個人資料之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應訂定下列應變、通報及改善機制:一、事故發生後應採取之應變措施,包括控制當事人損害之方式、查明事故後通知當事人之適當方式及內容。
二、事故發生後應受通報之對象及其通報方式。
三、事故發生後,其改善措施之研議機制。
非公務機關遇有重大個人資料事故者,應即通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前項所稱重大個人資料事故,係指個人資料遭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將危及非公務機關正常營運或大量當事人權益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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