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本會應於稽核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受稽核之特定非公務機關。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得包括稽核之範圍、缺失或待改善事項、第七條第二項所定受稽核之特定非公務機關未能為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之情形與理由及其他相關事項。本會應每年彙整第一項稽核結果報告,提交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