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應自行檢測其資訊服務網站之無障礙功能,並向主管機關辦理註冊。各機關應備具申請書、自行檢測報告等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無障礙認證標章。主管機關辦理無障礙稽核時,得有身心障礙者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