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網站無障礙檢測、稽核及認證標章,應依主管機關訂定之網站無障礙規範辦理,主管機關尚未訂定網站無障礙規範者,應依下列順序擇定適用之規定:一、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二、國際標準組織所定標準。三、區域標準組織所定標準。前項網站無障礙規範應符合下列檢測基準:一、可感知:資訊及使用者介面元件應以使用者能察覺之方式呈現。二、可操作:使用者介面元件及導覽功能應具可操作性。三、可理解:資訊及使用者介面之操作應具可理解性。四、穩健性:網頁內容應可供身心障礙者以輔助工具讀取,並具有相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