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主計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本會辦理通訊傳播監理業務,依法向受本會監督之事業收取之特許費、許可費、頻率使用費、電信號碼使用費、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證照費、登記費及其他規費之百分之五至十五。
但不包括政府依公開拍賣或招標方式授與配額、頻率及其他限量或定額特許執照所得之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