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各級人員移交之清冊,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新任人員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移交人員為主任委員,報請行政院核辦。二、移交人員為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報請主任委員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