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如確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應事先詳述理由,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主任委員陳報行政院核准展期。二、主管人員與經管人員陳報主任委員核准展期。前項展期不得超過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