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法制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通傳財團法人編製財務報表,應以附註或附表格式充分揭露重要業務事項及期後事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