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法制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通傳財團法人編製會計帳簿,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應連續記載,並得依實際需要及業務特性設置分類帳。
採用電腦處理會計事務者,其儲存體中之紀錄,視為帳簿。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