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之基金,全部或一部係由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捐助或捐贈者,其應有一定比例之董事、監察人,由原捐助或捐贈之公法人具書函向本會推薦代表擔任。前項應由公法人推薦代表擔任之董事、監察人人數,占各該通傳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總人數之比率,應各依每次改選時公法人所捐助及捐贈基金之合計數占該通傳財團法人基金總額之比率,其非整數時,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