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均按月支給,其支給基準之訂定或變更,應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本會核准。前項人員屬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之適用對象者,其支給上限應依該表之領受限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