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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收費標準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頻率使用費繳納金額在一定數額(含)以上者,繳納義務人有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於繳納期限內,依規費法第十六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前項之一定數額如下:一、行動通信:新臺幣二億元。
二、其他用途:新臺幣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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