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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收費標準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電視事業電視執照屆期,申請換發執照者,應繳納屆期換照許可費,每紙新臺幣一千萬元。
但依法設立之公共電視,每紙新臺幣二千元。
廣播事業廣播執照屆期,申請換發執照者,應繳納屆期換照許可費,每紙新臺幣二千元。
廣播、電視事業申請核發廣播、電視執照,或因執照登載內容變更、遺失、毀損申請換發廣播、電視執照者,應繳納證照費,每紙新臺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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