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廣播、電視事業申請經營許可及屆期換發廣播、電視執照,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一、申請經營許可者:(一)電視事業:每案新臺幣十五萬元。(二)廣播事業:每案新臺幣十五萬元。但僅經營單一甲類調頻或調幅廣播電臺之廣播事業為新臺幣五萬元。二、申請屆期換發執照者:(一)電視事業:每案新臺幣十五萬元。(二)廣播事業:每案新臺幣五萬元。但僅經營單一甲類調頻或調幅廣播電臺之廣播事業為新臺幣三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