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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收費標準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廣播、電視事業申請經營許可及屆期換發廣播、電視執照,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一、申請經營許可者:(一)電視事業:每案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廣播事業:每案新臺幣十五萬元。
但僅經營單一甲類調頻或調幅廣播電臺之廣播事業為新臺幣五萬元。
二、申請屆期換發執照者:(一)電視事業:每案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廣播事業:每案新臺幣五萬元。
但僅經營單一甲類調頻或調幅廣播電臺之廣播事業為新臺幣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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