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者,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規費收費基準表(如附表,以下簡稱收費基準表)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繳交證照費;申請換發或補發經營許可執照者,亦同。前項證照費已包括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之審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