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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收費標準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頻率使用者應於每年七月一日起至同年七月三十一日前,以現金、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或至各地金融機構以電匯方式繳交頻率使用費。
前項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之受款人應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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