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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特殊電信號碼使用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收費標準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經營者或籌設者應以現金、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至本會或至各地金融機構以電匯方式繳納特殊電信號碼使用費。
前項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之受款人應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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