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經營者應自獲本會核配用戶號碼次年起,每年五月一日起至同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檢具申報書繳納前一年度黃金門號拍賣及選號收入之百分之七十。第一類電信事業依法轉分配予第二類電信事業之黃金門號,經第二類電信事業提供用戶使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應依其黃金門號選號規則及前項規定,繳納該黃金門號特殊電信號碼使用費,併得向該第二類電信事業收取前述特殊電信號碼使用費。本標準施行前已核配予經營者,仍未提供用戶使用或於本標準施行後重新提供用戶使用之黃金門號,亦適用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