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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其空間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收費標準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建築物電信設備審定證明遺失、毀損或證明內登載事項變更,申請補發或換發者,應依收費基準表繳交證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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