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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收費標準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系統經營者對於訂戶之收視費用,得視區域特性、社區規模及議價結果等市場狀況,差別收費。
但不得逾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之收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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