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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收費標準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核准系統經營者收視費用時,除參考系統經營者依附件檢送之各款文件外,並應考量系統經營者提供之節目頻道表、客戶數、經營成本、營運現況等資料。
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審核前項收視費用時,應邀請系統經營者、相關產業代表及消費者團體代表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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