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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收費標準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之基本頻道收視費用每戶每月以新臺幣(以下同)六百元為上限。
系統經營者不得對同戶分機另收基本頻道收視費用。
系統經營者認為前項基本頻道收視費用不符成本者,應檢送經會計師簽證之相關文件,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直轄市、縣(市)政府認為系統經營者之申請有理由時,得不受前項基本頻道收視費用上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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