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遇有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主管機關得指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特定之節目或訊息。
前項原因消滅後,主管機關應即通知該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回復原狀繼續播送。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關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之規定,於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準用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