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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監督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總經理、執行長或與其職務相當之人,至少應具備以下基本資格之一: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學院或大學以上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者。
二、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具備專業知識或經營管理能力或相當社會經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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