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以下簡稱直播衛星事業)及境外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以下簡稱境外直播衛星事業)之營運計畫執行報告,應包括下列項目:一、市場定位與頻道規畫之執行情形。二、內部控管機制與自律組織運作之執行情形。三、財務結構與收費標準。四、公司組織與人員訓練之執行情形。五、客服部門編制與意見處理之執行情形。前項營運計畫執行報告應依附表一所載之指定細項撰寫,並檢附佐證資料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