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節目供應事業及境外節目供應事業,頻道屬性為一般頻道,其營運計畫執行情形有下列之一者,其評鑑為不合格,並令其限期改正:一、本國節目播出比率未符合申設或換照營運計畫之規畫。二、有委託他人經營或將執照出租、出借、轉讓或設定擔保予他人之情形。三、有重大營運不當,致損害訂戶或視聽眾權益之情事或有損害之虞。節目供應事業及境外節目供應事業之頻道屬性為一般頻道,其營運計畫執行情形經評鑑為不合格,且其不合格事由屬無法改正者,應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