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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四款所稱大眾娛樂節目,係指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以外之節目,包括歌唱、音樂、戲劇、小說、故事、笑話、猜謎、舞蹈、技藝、綜藝及其他以娛樂為內容之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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