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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本法第十四條所定許可之申請,經本會審查認有應補正情形時,應以書面通知廣播、電視事業限期補正。
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本會得會商交通部審查前項許可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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