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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電臺應依電波頻率之分配,力求普遍均衡;其設立數目與地區分配,由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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