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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4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電視事業除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廣播事業除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外,並得予以三日以上、三個月以下之停播處分:一、一年內經處罰二次,再有前二條情形者。
二、播送節目或廣告,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者。
三、播送節目或廣告,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情節重大者。
四、違反第三十條規定,擅播廣告者。
五、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者。
違反第五條第三項或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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